我与先生去年再婚,婚后一直和公婆同住,现在我想搬出去单过,我公婆不同意,为了让我们留下想把楼过户到我们名下,为此写了一份协议书:
xx街xx号住宅楼实际由王*夫妇(我公婆)出资购买,更名时写王*夫妇名下。由于王*夫妇年龄已高,生活需他人照顾,王*夫妇同意与老人一起生活照顾,直至两位老人全部过世之后,此房由王*夫妇支配,期间如有变故,此房归属应按王*夫妇意见或遗嘱执行。任何一位老人在世期间,此房归王*夫妇全权支配,王*夫妇对此房无任何权利。
补充一下,房子买的时候是王*姐夫单位的,那时候不许更名,所以房产证还是姐夫的名字,我们更名得按买卖房屋的程序和他姐夫办理。
请问更名之后法律上是房产证名字有效还是协议书有效?
协议书能牵制房产证吗?
这个协议书写得合理吗?
“期间如有变故,此房归属应按王*夫妇意见或遗嘱执行”是不是说我公婆只要想不给我们就可以?
假如我们的婚姻关系不能持续到公婆去世,我有这个房子的继承权或别的权利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