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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4月22日我借给朋友20000元,当时有借条写是过两个月2009年6月22日归还,可是之后一直就找不到人了,现在已是2011年,再过几个月就到6月了,请问是不是到了2011年6月22日满两年后,这条借条就没有法律效应了,就算找不到人,我也必须先向法院提出诉讼呢?还有我是浙江金华人,欠我钱的是浙江温州人,当时是在金华借给他的钱,请问这样的情况起诉的话应该去金华的法院还是温州的法院呢?

债权债务
2011-03-26 11:2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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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咨询者你好,关于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第一、借条是有期限的,你应当在2011年6月22日前主张自己的权利。
    第二、你可以在金华或者到被告所在的温州起诉,两个法院都有管辖权的。
  • 你在剩下的几个月内 要找到他人 催其还款 即使他不还也没关系 那你现在的诉讼时效就不是两年 而是20年了 20年内 你都可以起诉
    若是剩下几个月都找不到人 到期 你起诉的话 法院会接受 但已过诉讼时效 也就是你虽然可以起诉 但你丧失了胜诉权 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 去温州法院 但你要考虑一下实际情况 在那里法院起诉是否对你有利 你明了啦
  • 你的诉讼时效到今年的6月22日止,过了这个时间你就丧失了胜诉权,找不到人只能向法院起诉,而且你只能到温州去起诉
  • 你可以向你所在的法院起诉。建议你及时起诉,以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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