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我有一个朋友10年毕业并与当年和保供物流有限公司签订就业协议。10年7月份入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规定一年内离司需赔偿10000元违约金,并收走我朋友的毕业证书等相关证件原件,一年内离司若不交10000元违约金则扣留毕业证书等相关证件,并且一旦离司,尚未发放的工资一律不予以发放。
我想咨询三点:
1/合同中规定1年内离司赔偿违约金是否合法?我自己所在的企业员工离司是不需要赔偿违约金的,我知道通常应届毕业生和企业签订第三方协议但最终却没有进入该公司工作的需要赔偿违约金,但没听说正式工作后发现工作不合适自己需要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赔偿违约金。
2/用人单位扣住员工的毕业证等证件的行为是否合法?员工的有效证件应该归员工所有,签订劳动合同时拿出证书原件确定真伪是可以的,但应该在确认完之后立即归还员工,怎么能扣住呢?
3/离司后不结算还未结算的工资是否合法?没有结算完的工资也是属于员工的钱,为什么不予以发放!?这样规定合法么?
以上三点疑问还望有人能帮忙解答,万分感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