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08年9月和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是一年,在09年6月公司单方面无故解除了劳动关系,工作期间公司多次拖欠工资,没有缴纳住房公积金并且我为公司完成了一个地区的项目和签订了项目提成协议。
在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还拖欠2个月工资,后经多次催要,在09年10月份把拖欠的工资要回。在解除劳动关系后因为公司的原因没有及时撤销我的保险,为我多交了7,8月的保险,后来在我补发的工资里扣除了这部分钱(包括公司应该交的那部分也在我的工资里扣除了),我现在申请劳动仲裁,要求:
1.因为公司没有提前30天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补偿1个月的工资。
2.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支付2倍补偿金的赔偿金。
3.返还扣除的2个月的保险金。
4.补发合同终止前的2个月的工资。
不知道这样申请是不是可行,仲裁部门是否支持,还能不能申请其他补偿,如果不行请告知原因,谢谢
没有考勤表或其他证据能申请加班费补偿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