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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我的工作时间是从早上8点开始,最早要到第二天凌晨3点结束,甚至要到凌晨五六点钟才能下班,休息一个白天加一夜,第三天再这样上。领导的解释是上一天班休一天班,我们工人自己干不完生产计划,这样不算加班。实际上生产计划就是安排到第二天凌晨三、四点钟的。请问这样的工作时间是否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如果不符合,我们该怎么办?

损害赔偿
2011-03-14 0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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