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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是一个没有资质的包工头,承包了本村乙的一层楼房的修建。甲请了同村的丙为其小工。在施工过程中,丙不慎从楼上摔下死亡。事故发生后,甲、乙、丙亲属双方在镇政府副镇长、国土所职员、镇派出所的有关人员(以上人员都不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员)的参与下,签订了赔偿协议:按照新的《工伤保险条例》,由甲、乙双方赔偿丙家属各项费用共计50万元。以后丙家不得再提出赔偿要求。协议签订后,甲、乙赔偿了十万元,余款一直没支付。一个月后甲、乙起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协议内容,理由是因当时误把一般的雇佣关系误解为工伤劳动关系,导致本应适用雇佣关系的标准来赔偿却以工伤保险标准来赔偿,多赔偿了30万元,以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理由要求撤销,变更为赔偿20万元。以上甲乙要示变更协议并以20万赔偿的理由成立吗。希各位法律专家能详细的分析下。

劳动纠纷
2011-03-12 18: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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