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个叔叔今年44岁,属于工伤死亡,我市赔偿标注如下:
(一)丧葬补助金:死亡时6个月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死亡人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其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又无劳动力的亲属。其中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10%。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根据《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第29条的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54个月的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我市2009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284
可以帮忙算一下该赔多少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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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额较大,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计算。
提供材料,可以联系律师计算。
——中国厦门陈福猛律师,您身边的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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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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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的计算方式有误,可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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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理解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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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