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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婆2008年3月在小溪塔某私人酒店前台工作,7月正式录用。当时酒店负责人(执行经理)定立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为一年)上注明:员工工作满一年后公司缴纳社会养老和医疗保险。2009年由于酒店更换负责人(执行经理),也没续签劳动合同,自2009年7月开始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至今,上班时间一直是12小时,月假为2天,而且现在我老婆怀孕4个月,由于担心电脑辐射,工作时间长等原因,酒店负责人同意她调换岗位的要求,但不同意请假回家待产,想辞职回家待产,又怕自己交保险不能报生育保险(为什么自己交同样保险的险种和金额却不能报生育费用呢?有关单位说必须是单位交的才行)。请问我们该怎么办?如果自己辞职,我该要求哪些合法赔偿?谢谢!

民事相关
2011-03-08 20:2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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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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