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律师。我是08年进厂上班的,09年3月份在单位受到工伤,住院之间,包裹回家疗养,单位每月都给我发上海的底薪工资。住院期间也不懂得让医生开休假证明,直到2010年10月份做二次手术恢复,元月25鉴定结果出来,同时我的劳动合同也终止了。我向单位去要我3年来的3个月工龄工资,单位说已经包裹在我的工资里面了,,,请问单位说道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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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的合同期限已到,你可以要求3个月经济补偿金。如果合同未到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你可以要求双倍赔偿。同时你如果达到伤残等级的话,可以要求工伤赔偿金,如果你缴纳的是社保,还可以要求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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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的赔偿是不合法的,你可以要求在鉴定结果之前的工资,工资按合同规定的支付,不得扣克
2、如果是工伤的,公司不得随意解除员工,否则可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或者双倍的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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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户口与外业人口在处理方法上是不同的。但单位的做法是错误的。可来电咨询或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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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