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介绍一下背景情况:我名下有两套房产,均已付清全款,其中一套房产证还在办理中,另一套已经办理房产证,没有办理土地证。我男朋友名下没有房产,目前考虑买房。我们计划很快结婚,不想做婚前财产公证,也不想内部写什么协议。
现有以下几个问题(主要是我父母担心):
1、我名下的房产,分别被法律默认为共同财产还是婚前财产?如果房产证及另一套的土地证在婚后才办下来,是否会计算为共同财产(钱均已交清)?
2、我男朋友如果婚前贷款买房,房子如何归类?房产证追加名字的话,会否受到名下三套房停贷的影响?
3、婚前贷款买房的话,是不是从领证那天开始计算为婚后财产?首付不计算在内?追加名字和不追加名字在计算婚后共同财产的时候会不会有区别?
4、如果首付不算、贷款从领证算起,以后房子变卖,升值部分如何划分?如果全算婚后财产又如何划分?
5、如果我名下的两套房产,可以默认为婚前财产,那我结婚以后再将房子变卖的话,升值部分是否也是属于我一个人所得,因为卖房子的时间是结婚以后了。是不是计算为共同财产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