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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福建省三明市宁化县人,因借钱给本地村民建房,到期不还,经法院判决2001年全部应还清,但未履行,执行期间,提供了财产保全,中巴车,面包车,车的收入,承包果山,果山收入,提供了,2008年再次建房,提供2009年第3次建高楼。经10年和114次执行申请,多次向县人大,市人大,中级法院等有关部门反映,至今未结案,请问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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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3-05 11:26:1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