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师.你们好.我想咨询一个债务问题?
本人于2009年7月份被 王某某 借去现金八万元正.当时约定时间为一年.利息一年为二万元.时间到了约定期的2010年7月15日.我去王某家要求王某归还我的本金以及利息合计为十万元正,可是王某总是避而不见我,他老婆还对我说.叫我以后不要再去她家找王某啦,她俩于2009年的11月就已经离婚了.王某还欠她三十多万呢,时间一直到了2011年的1月20日.我终于找到 王某某了,当时我要求他归还我的本金以及这一年多时间的利息,他总是以没有钱为由拒绝还款,后来我要求他从写一张欠条给我, 欠条是这样写的, 欠条 王某某于2009年7月15日向陈某借款现金为人民币八万元正,结算从2009年7月15日至2011年1月15日,王某欠款本金及利息合计为十一万元正。 欠款人 王某某 2011年1月15日。
像我这样的欠条能起诉到女方吗?因为这张新欠条是在离婚后的2011年1月15日从写的,借款是在2009年7月15日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现在王某是两手空空没有财产了,房产都在女方的名下,实际上他俩是为了逃避债务假离婚的,到现在还是住在一起共同生活,我要是起诉女方的话能胜诉吗?要是对女方的房产申请保全会有何风险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