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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与前夫系再婚夫妻,婚姻存续三年(2003~2006),经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约定:财产和债务与女方无关。事实上,我们当时离婚是因为我和前夫的三个孩子一直不和,导致感情破裂离婚,我对他以前的生产经营状况一无所知;离婚之前,法院已将属于我们名下的仅有的一套楼房(100平米)和一辆桑塔纳轿车,数万现金执行走,可以说是“负债累累,扫地出门”(前夫的债务由法院委托会计事务所审计是亏损),三个孩子也由其生母领走抚养,前夫不知下落。我和前夫于半年前相遇,至今我们又同居半年,现在法院已将前夫羁押在看守所,法院执行前夫时告知我说我和前夫是假离婚,我们属于恶意逃债,我要承担部分债务,并且法院把我哥借给前夫用的车和一张我嫂子的银行卡扣留。我现在也无固定住所和稳定收入,面对现在法院的告知,恳请尊敬的律师:我该怎么办?

刑事案件
2010-09-04 23:3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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