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单位为了逃避为我们购买社会保险,强行与我们签订了一份与事实不相符的用工合同,即:从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资报酬等多方面与《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律条款不相符合。不签就会被辞工,而且在签订时还必须按照单位要求,把时间填写提前一年。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所签的这份合同在法律上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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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还不能算是法律意义上的被胁迫,但可能因公司为规避某些法定义务与你们签署非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而导致该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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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您有证据证明公司用胁迫手段签订的合同,一般是有效的;
可带合同与律师面谈,如公司有违反法律规定的地方可代理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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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不过我不明白你干嘛非签不可呢?难道没有别的工作给你做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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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