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我20年前教过的一学生向我教书的学校一老师借款100万元做生意,这老师要求让我写借条,借款人再写借条给我。我不同意,但在借款人苦苦哀求下,贷款人又说:没事,借款是我们的事,我们关系这么好,不会有麻烦。我答应了。同年8月,我的这名同事(贷款人)主动问这个学生(借款人)需要钱吗?借款人和贷款人又用同样方式把我拴了进去。我要求借贷双方理清借贷关系,借款人同意,贷款人不同意。
2009年10月,借钱期限已到,借款人声称无力还款,要3年后才能还款,且借款人不知去向,只有电话打得通。2009年11月我和贷款人在外地找到借款人,借款人声称迟早会还,索要无果。我建议贷款人报警,她不干,怕钱追不回来。
今年5月,贷款人把我告上法庭,要求我赔款。
作为被告的我,可否申请把实际借款人追加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