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于2006年结婚并于2009年1月份生一男孩。
两人在2007年共同购得一套经济适用房。当时总价为31万,首付了10.5万,贷款20.5万,18年还清。该房于2008年6月份取得房产证。该房首付全由男方交付,男方账户上有出账记录。贷款下来后在女方名下还贷。房产证上署名是女方名字,且房产证现在女方处。从2007年开始即已经开始还贷。
两人于2009年12月感情破裂并开始分居,女方一直带孩子住父母家并且不许男方探视孩子,男方于2010年7月份已经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但开庭后女方不同意离婚,法院遂未判决。
(注:我是男方)
上次判决后女方仍无悔改之意,所以男方现又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即第二次起诉,但尚未开庭。在开庭前我想请问法律界的朋友如下几个问题:
1、 第二次起诉后,是否一般都会判离?
2、 我想争取孩子的抚养权,该如何陈述理由?
3、 关于房屋分割,按市场价,此房现值65万。如果去掉房屋剩余贷款,要房一方应给另一方补偿20万。但现在我没有这些钱,对方有钱但肯定也赖着不想给。这种情况下,法院会如何判?
4、 关于孩子抚养费,法院一般会如何判?
5、 在法律允许的无较大偏差的情况下,法官可能会做出何种倾斜?此案最后可能会出现何种判决?在开庭前,有何工作可做?
谢谢大家!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