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们好!谢谢诸位律师的援助,我就是刚才问过问题的:我于2009年9月21日受聘于一家公司,从2009年9月21日至2010年9月,我的月工资是3500元,从2010年10月至现在,月工资为4000元.现公司突然提出终止合同(合同期为3年,且公司一直只按工资的60%交社保),刚才诸位律师已给出答复:可要求三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我现在的问题是:1.公司没有提前30天通知本人,可否再要求其支付一个月的工资?2.因公司一直只按工资的60%交社保,我是否可要求要回公司应交的差额部分?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