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公司签定合同期满为2010年12月31日(5年期限) 。有关公司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如下: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对员工、用人单位的违约解除劳动合同设定违约金。金额为30000元。
第二十九条 员工辞职或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或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提前通知期,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员工在此期间应按照用人单位要求正常上班,做好有关事项、物品的交接;并应按双方约定和本规定的第十五条承担违约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相关的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员工违反提前通知期要求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和不按规定办理相关会签手续的,用人单位可在暂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的同时督促其继续执行劳动合同。若员工仍不执行劳动合同,按自动离职处理,并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和赔偿责任。
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者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用人单位有权依《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人民法院提请申诉,依法追究其违约和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员工违反本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下列损失:1。用人单位为录取员工支付的各项费用 2。用人单位为员工培训支付的各项费用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用人单位为其提供其它特殊待遇而形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5。劳动合同约定的其它赔偿费用
劳动合同书有关甲方和乙方违约,应承担违约金额处注明空白 。并有“乙方违约应承担责任:由甲方出资培训而合同期限或约定服务期限未满的,乙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每提前一年按递减比例赔偿甲方为其支付的培训费和经济损失。”另外有“本合同未尽事宜,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未规定的,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合同期间,条款与国家新颁布的劳动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甲方和乙方均应按新规定执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