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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江西省宜黄县二都镇河口村中街组的村民,有两个女儿,均有对象但尚未出嫁,户籍也没变更。今年我们小组将一块耕地出让为建筑用地而得到一笔现金,村里将一部分分给我们村民,但我女儿却没份。之前我承担了一切义务,却享受不到村民的基本权力。请问我女儿可拿征地补尝费吗?望赐教。

刑事案件
2011-02-28 13:26:0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