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通过朋友隐名投资到一家公司,但是大家现在闹得不是很愉快了,现在,最高院刚好出了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中的第25条这样表述“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我的问题::中间说的“投资权益的归属”和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这里的权益和权利是同一概念么?还是:“权益”是股权归属,“权利”是只具体的分红,参加股东会等权利?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