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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王**、刘**夫妇中堡子村原有民房一座,城中村改造分得住房四套,分别为:105平方米住宅一套、75平方米住宅两套、55平方米住宅一套。将105平方米住宅分配给儿子王**,75平方米住宅其中一套分配给女儿王**,剩余两套住宅(75平方米、55平方米)卖掉投资到妻子刘**所在长安区斗门镇下泉村建房(此前已得到两间庄基地一所,花费27000元整)。房屋建成后,其产权经家庭所有成员协商,其中60%的房屋产权归儿子王**所有,40%的房屋产权归女儿王**所有。今后王**、刘**夫妇与女儿王**居住,生活及费用等亦由其女承担,为避免其兄妹(王**、王**)今后产生房产权经济纠纷或矛盾,特立此字据为凭证。 家庭成员签字: 年 月 日

刑事案件
2011-03-29 18: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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