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们公司一批员工在试用期到后,依据合同应该转为正式员工拿正式工资,现在一部分人给增添了三个月的考核期,推迟了转正,合同里没有考核期规定,公司也尚未给出合理答复,请问有没有相关条文对应此现象的?我们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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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根据《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的规定,劳动合同规定试用期结束后,正常情况下,应该按合同约定转正。试用期结束的后合同新增的“考核期”,属于公司单方向的行为,不具有合同效力,可以公司违约为由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向当地法院起诉撤销劳动仲裁结果。具体可咨询找法网上的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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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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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