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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顾某、姜某因抢劫罪分别被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7年、5年。一审宣判后,胡某向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顾某、姜某表示不上诉。于是,一审法院在判决书送达三被告的次日,将被告顾某、姜某交付执行,胡某由市中级法院进行二审。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胡某因心脏病突发死亡,同时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已能够确认胡某无罪。在此种情况下,市中级法院只好对全案宣告终止审理。 请问:1、市中级法院存在哪些诉讼程序上的错误? 2、二审法院对上诉人上诉的一审案件审理结束后,依法可以作出哪些处理结果?

其它综合
2011-02-19 21:4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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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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