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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0年3月16日到浙江金华一家私企工作,6月9日行政总监要求我签订劳动合同。我将当初口头约定的待遇和报酬签在公司的格式合同上方(因为2个半月的工资和待遇没有兑现)徐总监匆匆如获至宝。6月12日时行政总监告知我,我不适合在公司工作,将我辞退。当时我就猛然明白了徐总监为什么急急地让我签合同的缘故。(因为该公司招来广州某一家外企撤资公司人员,据说私下有协议,所以辞退了好几个像我这样的员工。)所以,该公司不论是否在合同上签字盖章,该公司都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
1.假若按签订合同算,该公司没有按合同内容支付我相应报酬。属于违反合同。
2.假若按没签合同算,那该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应双倍支付我劳动报酬和赔偿金。
公司要求我办理交接手续和离职手续,我没答应,要求公司补足所欠工资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从没交过),我在办理交接和离职手续。对么?以上二种情况我该咋办?我可以提起劳动仲裁和提起诉讼吗?拜谢啦

保险纠纷
2011-02-21 16: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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