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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尚未移交地方政府管理企业办中小学的退休教师,企业始终未改制,退休教师的工资仍留在企业,按国办发[2004]9号文件和黑政办发[2006]36号文件精神,尚未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企业办中小学教师工资和退休教师工资基本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当地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工资标准的,由企业按中小学同类人员工资标准计发,差额部分由企业负责补足,按月计发。上述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我们退休教师多次与企业交涉,但企业拒不执行。请问我们可否通过劳动仲裁部门协助解决。

损害赔偿
2007-03-24 14:39:3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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