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问一下,我们现居住的房子是拆迁安置房,这房子本是我一个人拆迁安置的,但以前想多分一个人的平方,所以我老公开了证明在我们这和我分了一个套2的房子,买房和装房都是我娘家出的,现在我老公要按我们那里现在的清水房价格要与我分房子,叫我拿一半的钱给他,房子归为,现在这房子我们住了一年多了,还让我另外在补他3万元,现在我觉得这3万元叫我给他,是不符合的,他说这是他挣的,我没有挣过,但这钱我也是经过他的同意拿去医病了,我们是写的协议了,还签字了,还有我们那里的书记和队长也签了的,但我现在不愿意这样分,请问我们签的协议有效吗,我当时答应他的这些条件是在我被他打了之后,想摆脱他才签的字,以前他打我派出所我都报过3次了,也起诉过法院,但由于他的威胁我最后撤诉了,就是因为他威胁我的娘家人和我,说要杀我们一家人,逼不得已才那样和他签的离婚协议,这样分我也拿不出钱出来的,我现在一身都被他气起病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