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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再婚,当时男方有一女已经结婚生子;女方有两女,其中一个当时是未成年人(现刚大学毕业未就业),另一个一直在上学(当时已成年但仍由家里资助生活费,后于2005年结婚)。结婚前男方有一套产权只有60%的房子(有房产证),婚后男女双方又买了一套楼房,但没有办理房产证,男女又方对婚后的这套房产签了协议,声明婚后房产归女方私有财产,男方不对它提任何要求,只是居住。2010年,男方突发疾病死亡,并未留下遗嘱,男方单位按规定一次性给了10个月公资和1000块钱丧葬费,还有由于退休时一部分未落实到处的补发公资大约四五万块钱。
想问一下,一:在这种情况下遗产该怎么分?
二:出于情感上的原因,女方决定把男方的房产留给男方的女儿,男方女儿怕出意外,便与她签了一份协议,签字方有男方女儿,女方,与女方小女儿。这种情况下其它的遗产又该怎么分?
谢谢了!

民事相关
2011-02-18 19:39:03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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