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我是1985年参加工作的全民所有制工人,在后来的企业改制时改签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合同的甲方为徐州矿务集团,甲方签字人为徐州矿务集团董事长陈引亮,后来我所在的煤矿由于一起事故导致关闭破产(但是徐州矿务集团没有破产),我被强行解除劳动合同。请问我如何维权!!
谢谢
胡立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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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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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之内,你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要求矿务集团支付补偿金和赔偿金,相关保险没办理的还应当予以办理。具体数额根据你的实际情况确定。可以电话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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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之内,你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要求矿务集团支付补偿金和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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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