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2006年11月进入合肥xx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营销部工作,经过5个月的试用期后于 2007年4月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2009年11月底,我怀孕了,公司负责人知道后让文员通知我把工作交接一下,到酒店上班。我认为自己没犯任何错误,而且和我签订合同的是金绿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此公司并没有经营酒店的权限,于是我不同意调动。公司领导就安排了一个会计接了我的工作。2010年3月底,我的合同到期了,公司没有和我续签合同,让我回家了,各项保险也不替我交,我只好自己垫付。请问我应该要求赔偿多少?理由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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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你可以要求公司赔偿部分社保的费用;
二,合同期满,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劳动补偿金,针对你的情况,可以要求支付相当于4个月的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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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你委托律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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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解除后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补办社会劳动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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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所以你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自动延期到哺乳期结束;
2、单位让你回家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单位不按时支付工资、购买保险,属于重大过错,应支付赔偿金
4、具体赔偿数额应根据你的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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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