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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2006年11月进入合肥xx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营销部工作,经过5个月的试用期后于 2007年4月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2009年11月底,我怀孕了,公司负责人知道后让文员通知我把工作交接一下,到酒店上班。我认为自己没犯任何错误,而且和我签订合同的是金绿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此公司并没有经营酒店的权限,于是我不同意调动。公司领导就安排了一个会计接了我的工作。2010年3月底,我的合同到期了,公司没有和我续签合同,让我回家了,各项保险也不替我交,我只好自己垫付。请问我应该要求赔偿多少?理由是什么?

民事相关
2011-02-18 13:1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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