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们是某一公司正式员工,绝大数员工工作十年以上,所有员工都在3年以上,08年底安国家要求,公司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运行正常,09年底公司准备在10年年内关闭,就要求所有员工重新签订一年合同,否则作自动离职处理,之前无固定期限合同作废,年关将至,员工不能下岗后过年,都唯心的签了合同,但整个行政体系没有改变,公司名称法人代表等等都没变化,公司运行到现在正常,没有什么负债情况,现在公司安规划要求准备关闭,只赔偿工人一个月工资,还是市生活最低标准,我们想知道09年底签的一年合同合法吗,真实的如何赔偿工人,有的工人在本公司工作几十年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