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995年上班,在一家单位从事营业工作,一直无合同(但有证据可以证明期间上班),到2008年单位才给签了签劳务合同。
我想说的是:工作了16年,直到2005年企业才给我交了三险,现在我2011年2月离职,能否得到1995年--2005年养老保险和现在失业保险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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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所以您的单位应当自1995年至2008年向您支付双倍工资。另外您在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您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单位与您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自应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您支付双倍工资 保险应该予以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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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请仲裁,要求单位补缴养老保险,其他不能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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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