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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2009年11月购买库尔勒市*房产高层住宅房一套,总价342725元,其中142725元在12月15日之前以现金支付,剩余20万办理公积金贷款,自2010年3月开始还贷。合同约定2010年5月31日交房,并保证房屋质量验收合格,如延期90以上交房,将按照万分之六每日的标准赔付违约金。但直至2010年12月18日,开发商在报纸上登出公告可以交房,没有给业主提供质量检验证明。本人与开发商多次交涉未果,开发商强调违约金赔付额度过高,拒绝按照合同履行,请问赔付额度是怎么确定的,万分之六的额度算不算高?

房产纠纷
2011-02-20 11:4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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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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