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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月底刚续签了合同,但公司六月十号左右突然通知要在六月十七号和我们解除合同,并说是根据合同法的第四十一解除的,除了补偿金另外再给一个月的代通知金,可四十一条并没有代通知金的,我们想问一下,公司在这种情况下和我们解除合同,是否可算违法解除?我们可以要求两倍的赔偿金吗?

公司企业
2011-02-13 18:4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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