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这家外资公司工作五年多,是做销售管理的,去年12月31日提出离职申请,(按合同要求离职需提前一月申请)而在这一个月中没有一位领导明确告诉我已同意我的申请或是要求我做好交接准备工作,而是大小领导一直在劝解我留下来,所以工作我也很努力,在1月29日领导和我巡店时我也明确告诉领导我不走了,还告诉了领导明年我的工作计划,领导很开心还鼓励我,不要太纠结一些事。虽然已到春节,(春节公司不允许休,也没有三薪,还休)我依然充满热情的工作,因为我知道这将是新的开始。没想到2月10号领导突然提出要我走。理由是我曾经提出过离职,但是我在一个月之内已向领导表示过不走了,接受领导的劝解,并且我也用行动来证明。那么公司合同要求提前一个月提出离职,现已超出一个月之久,我也没走,领导在这期间一直是表示挽留,没有别的提示和说明,现在忽然要我走,我能提出什么样的要求?这算单方解除合同吗?我的合同到期是2012年9月24号。
谢谢!
-
1,你可以依法要求公司履行劳动合同的规定的,因为你的合同并未到期
2,如果需要详细咨询,欢迎来电。
-
很遗憾,你应该及时撤回辞职申请。由于目前你并没有证据能够证实你已经撤回辞职申请,那么公司批准你辞职的请求是不违反法律的。估计你无法得到什么赔偿,但春节期间工作的工资你还是可以主张的。
-
你需要有证据来证明公司是不同意你离职的,如果没有证据,那么只能认为你是辞职的了。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