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个农村妇女,今年80岁了,1995年再婚,对方85岁,双面失明且腿有残疾,我没有工资收入,婚后我们两人的生活费用全部依靠他的退休金来维持,他的基本生活也是由我来照顾。2000年以他和他的前妻的工龄购得他们单位的房改房一套,当时他表示不愿意出资购房,并说誰付房款房子就归谁,购房款是由他的两个儿子交付的。我当时也表示在此居住并不对该房主张任何权利,他的儿子担心以后我们对口头上作出的承诺反悔,还要求我和我的子女,再婚的老公,还有他的两个儿子共同签署了一份带有各自签名和手印的协议书。
现在,我的年龄渐大,身体状况也不如以前了。我想问的问题是:
1、我现在想回原籍养老,在不和他离婚的情况下,我走后还可以要求他每月给我支付生活费吗?
2、我们再婚时,双方子女均以成家并独立生活,我有权利要求他的儿子们给我支付赡养费吗?
3、房产证上的名字是他的,我和他再婚后他和他的前妻工龄购得的房改房有属于我的一份吗?
4、双方为房子共同签署的带有各自签名和手印的协议书(没有进行公证)有效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