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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在卖我自己的房子时出现的问题。有点长,您慢慢看,别着急。 2010年12月18日我与王某在世华地产签定了卖房合同,(我是业主即为卖方)。成交价为实收46万。当天已交2万定金给我,第二天又去银行做了首付资金18万多元的监管。并办好了按揭赎楼手续,签了字。买方在2011年1月7日获得银行承诺涵,利率是8.5折可以放款26万,于1月21号得银行电话通知,国家利率调整9.5折,银行不会按照85折放款,需要排队。如果现在放款叫买方去按95折签字才能放贷赎楼,买方不肯去签字,原因是银行调整了利率要多出钱。 我翻阅了一下合同是这样写的,我挑相关的给您说明。(1)“买方如银行出具承诺涵后最终无法按预先承诺金额发放贷款的,买方应获知事实之日起10日内补足全部应交款。”(而买方获知该95折利率并没有去银行签字,1月21日获知,1月30日规定的10日以满也没有去签字)。中介说买方没有违约,银行还是同意26万贷款。所以这条没用,中介说这条规定是说银行如果没有钱只能给他20万的话买方就要在10天内补齐6万,而实际银行给买方贷款26万,只是利率调整让买方接受这个95利率才能给他贷款26万。请问买方违约了吗? (2)买卖双方需支付的费用合同是这样写的,“营业税,土地税,契税,等等一切费用,是都由买方负责缴纳,卖方支付为0项。在这条下面写着由政府原因发生税费利率等调整,如有新增,则新增部分由买卖双方(各自)按政府规定承担,如有减少,则减少部分由本合同约定的支付方相应减付。买卖双方不得以此拒绝旅行合同义务。”请问买方拒绝了按95折利率贷款,算不算拒绝执行?可是合同没规定买房签字的时间啊。只是说不得拒绝。 (3)“合同规定,买方未按本本合同约定期限旅行义务,卖方有权要求买方以转让价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四支付违约金并继续旅行合同,如买方逾期履行义务超过7日或有其他根本违约行为的,卖方可解除合同并选择要求买方支付转让成交价百分之20的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或没收买方以支付的定金。”请问:买方到目前为止都没有按95折利率签字赎楼,我是不是拿他没办法?他想什么时候签字就什么时候签字呢?中介说买方并没有违约。我想知道买方违约了吗?违约的哪条? 请律师帮帮我解决问题。打扰您了。烦请您尽快答复我。谢谢。

房产纠纷
2011-02-11 19:5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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