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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早些年我们一家人四口(姐姐、弟弟、妹妹、母亲)分家、分负担时我负责妹妹的出嫁,且负担妹妹出嫁之后其名下的财产(耕地和山林)流转给我,弟弟负担母亲的生老病死,当时家庭和睦约定时也没有字据,而今为妹妹流转给我的耕地山林发生纠纷,弟弟以耕地山林(妹妹的部分)都在他的林权证上拒不承认此事,而妹妹、母亲都可以证明此事,这样具有法律效力吗?

合同纠纷
2011-02-12 12: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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