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05年与公司签订了一份研究生委托培养协议,公司给我的协议中约定培养费为2万,同时附加了一些赔偿性条款,就是在研究生毕业后,需要再为公司服务3年,如果没有满3年,要退回全部2万培养费的同时,另外按未满服务年限,每年按1万额外赔偿给公司。
我目前的情况是,我已经在2010年12月研究生毕业,与公司上次签订的合同将于2011年5月到期。
我的问题如下:
1、如果我在2011年5月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合同,我应当赔偿公司多少钱?法律依据是哪条哪款(我好与公司理论)?
2、新劳动合同法是在我签订协议后出台的,在赔偿方面对我这种情况的法律适用是否有什么影响和不同?
3、到2011年5月我合同到期,但协议约定的3年服务期等于在合同期之后了,我是否可以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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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不能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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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签订了培训费的话
一般你解约是需要承担费用的
劳动合同法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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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外赔偿的约定违法,你只须按服务期折算违约金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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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把合同给律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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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外赔偿的约定违法,你只须按服务期折算违约金即可。如需帮助电话联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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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