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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人联合竞得国有土地权后,由其中两位股东进行房地产经营,五股东各占百分之二十股份取得土地所有权,约定按计划分别出资,但遇金融危机,及二位股东看淡房地产市场,整个投资约五千万,基础建设至工程俊工销售约三年,他们只在购买土地投资金玖拾万元,及购地捌十元及购买土地后再无投资。按其投资额仅为百分之五左右,但其要按协议约定百分之二十分配利润,是否有理,但现在销售约五十,如何进行利润分配?该合同是否有效

房产纠纷
2011-02-02 15: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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