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开发商应于2009年7月31日交房,办理产权证约定为,房屋交付使用90日内,开发商办理产权备案登记,产权备案登记后一年内,买受人取得房屋权属证书。
我在2010年6月21日领取了房屋钥匙,同时,经过法院调解,开发商将逾期交房违约金支付给我。2011年1月15日,开发商才将产权转移登记办理所需资料及房屋全款发票给我。至今未取得产权证。在这个过程中,其他业主产权证都已经办理完毕。开发商的大产权证是在2010年7月23日取得的,但一直拖延我的产权备案登记。我是否应追究产权证延期办理的责任。延期时间应该怎么算。是以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为准,还是以实际交钥匙日期为准追究产权证违约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