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公司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与A共同投资劳务分包了一个工程,在经营过程中,因产生意见分歧,负责人与A分伙,签订了一个关于利润分配的补充协议。A以该劳务公司的名义继续劳务施工后续内容,劳务负责人退出经营管理,由A支付**元给劳务负责人,两人友好拆伙。但是,工程完工后,A没有按协议的要求支付金额给劳务负责人。以前由劳务负责人申请刻制的项目专用章在A手中拒不交出,且利用该专用章与其他班组(其他工程)签订了协议。问:作为劳务负责人该如何维法?利用该专用章与其他班工程的班组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劳务负责人该如何控制?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