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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公司单方面变更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工作待遇,我们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相应赔偿。 但是仲裁委员会说,我们是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因此不能获得赔偿;而且我们未去新公司上班,不存在变更地点的事实。目前仲裁结果还未收到,但是似乎对我们不利。 请问各位专家,仲裁委员会的说法是否成立?如果对裁决结果不服,应该如何上诉?并请推荐一下对劳动纠纷方面非常精通的律师,谢谢!

合同纠纷
2011-01-27 15:27:3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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