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有一临时工,未在社保参加工伤保险。他在工作时受伤,向重庆市九龙坡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伤残鉴定,伤情诊断如下:1.左手拇指离断伤内固定术后伴指间关节重度功能障碍;2.左手中、环指骨折伴近侧指间关节功能障碍;3.左手皮肤裂伤清创术后。鉴定结论:伤残七级,无护理依赖。现他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请问:我单位如何给他计算工伤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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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七级应当有12个月本人工资的伤残补助金,如果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还有8个月和15个月职工平均工资(2581元)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可以和职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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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计在8-11万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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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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