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2000结婚并一起借钱买了房子,我出资还要多一些,但是因为是前夫单位名义卖房所以房产证只能写他一个人的名字。离婚时因为我有店面可以住,就把房子给了他,我与前夫2005年10月协议离婚的,离婚协议上写有假如前夫再婚房产自动放弃房产所有权并且无权拒绝为该房产过户到女方名下。但是现在他再婚了却没有将房子过户的意思,我该怎么办呢??而且他说他的离婚协议已经丢了没有原件,只有一份复印件恰恰把当初这一条抹去了再复印的。现在只有我的离婚协议和民政局的离婚协议有这一条,我能够起诉吗???我能够赢得这场官司吗?谢谢各位律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