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想咨询一下劳动纠纷方面的事情: 我在2004年7月进入现在的公司(上海),2004年7月至2006年6月签署了第一份劳动合同,2006年7月至2009年6月签订了第二份劳动合同,但在2007年的12月,公司又让我签了一份2007年12月至2009年11月的劳务合同,而且上述三份合同只写明岗位,无工资约定。2009年11月再次签订了劳务合同,时间为2009年12月至2011年11月(此劳务合同的岗位聘用责任书中约定基本工资为1620,但是岗位为一年一签,既2009年12月1日至2010年11月30日,公司根据经营需要和个人工作表现可调整工作岗位和工资待遇。在此期间我于2010年5月加过500元的薪水,但在今年12月公司又以岗位评定为由降了我300元)。 根据上述情况,如我现在想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是否要支付我赔偿金,由于签订了劳务合同,根据上海市的规定四金都是按最低标准缴纳,是否能追讨? 期待您的回复,万分感谢

其它综合
2011-01-25 14:06:00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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