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在厦门买了套房子,当时法律意识淡薄,跟房主谈完价格后就签了合同,合同上写明所产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当时卖方是拆迁房,需要有4个点的拆迁安置房徒土地出让金。当时卖方口头告诉我们她交了,因为她有用这套房子去银行贷款,所以这笔费用我们不用出了(但是说这些的时候中介在场,能证明)。但是过后我们房管局查出卖方没有交土地出让金,后面跟她谈,她全部否认这件事,要我们出这4个点的税费。我们没交这个税,房产证拿不到(但是已经过户完成,还在房产局)。当时过户钱转了50万给卖方,余款40万等过户后我们拿房产证去银行贷款后给卖方。现在我们产权证没拿出来,还没完成贷款,现在卖方威胁要告我们,还要把我们现在在装修的房子锁换掉。请问律师,像这样的情况我们该如何处理是好?我们是不是可以打官司维护我们的权利?谢谢并期待您的耐心解答.祝:工作顺利,新年快乐!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