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用人单位以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是不是就可以不通知劳动者???

如果要通知,是否还是应按照:书面通知,如通知不到就交给同住的成年人,如还通知不到就应公告通知。这样的方法通知???
没有按照上述方法通知,是否就是接触合同无效???

还是说只需要随便知会一声就行了???

(请讲解详细一点)感谢您的帮助!

合同纠纷
2011-01-23 20:41:36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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