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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1985年随夫去香港定居,1989年经母亲和哥哥同意拆了旧房的30平房和边上的空地一起建起了两层楼房,2002年,经过哥哥同意将110平方他名字的土地证进行赠与和分割30平方给我,我补回了楼房共84平方的土地证,2008年我母亲过世后,他以没同意签名为由想拿回我现在楼房的土地,向东莞国土局进行了行政诉讼,后开庭,我是第三者,也上庭了,法官判定所有的文件名字确认是他签的,后来他方撤诉了,他后来娶的老婆想尽办法霸占我的房,村委调解也调解不了,有人去租她就去骂人家说是她的叫人不能租,我的房现在空在那里没人敢租,今年打算买掉,她知道后,现在告东莞国土局以香港人不能申请宅基地为由,想撤销我的土地证,以阻止我房屋的买卖.这次我不是第三方也很被动,如果国土局败诉了,我的土地证是不是也就给撤消了呢?有什么法律条文能帮助我这个香港的原籍东莞人宅基地的权益?

其它综合
2011-02-10 10:0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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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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