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以来就是城镇居民,楼房建在解放前就一直居住的老宅地块上,93年发国有土地证和房产证,2001年被换成集体土地证,是否合法?
建房时据说由镇上“村镇建设办公室”批复。
(土地法规定城镇居民要报县级机关批准)。
而且当时不许造在田里,城镇居民只能在老宅上建造。
现在查地籍档案里,居然未留原始国有土地证,也没有批复材料等。估计被有意不保留。
仅留有“村镇建设办公室”盖章的建房四至协议(和四面邻居的房高低长宽等约定)和99年秋地籍调查材料(调查内容土地属性: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当地是老镇边缘,农民居民混杂。有四五家都是这样。而且还有某些农民的田地里造的房子居然换成国有证。
当时都是老人在家接到通知换土地证,交上去后发下来成了集体土地证。房产证未换。
怎样证明我家原来是国有土地证?怎样操作?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