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的工作单位地点在济宁,2008年5月至2010年4月我的医疗保险一直在济宁交纳,公司发给我了济宁的医疗保险证。2010年7月我因腹痛住院手术治疗,入院时我将济宁的医疗保险证交给医院护士部管理,之后我曾打电话咨询济宁医保处核实我的医保关系,济宁医保处人员未提出疑议,济宁医保处在我住院过程中曾有专人核实过我的身份,但在出院结算时说我为减员职工不予报销让我问单位。后来,我问单位才知道,2010年5月由于公司人事关系变动,从2010年5月开始医疗保险由济南公司统一交纳。知道该事情后,我给济南医保处打电话时说入院超过5天未备案的不予报销。我在入院时已经通知单位综合管理部负责人员,并告知住院事宜。公司将我的医疗保险移至济南未通知我,也未给我出具任何保险凭证。我该如何取得我的医疗费损失补偿,具体怎么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